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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981538号“雪花风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661号
2025-01-06 00:00:00.0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欢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1981538号“雪花风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花风车”指定使用在第30类“蛋糕;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90657号、第15213934号“雪花及图”、第950022号、第3628283号“雪花”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第32类“啤酒;姜汁淡啤酒;姜汁啤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497261号、第67200777号“雪花秀”、第48542804号“雪花醴”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啤酒”商品上的“雪花”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具有一定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81538号“雪花风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欢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1981538号“雪花风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花风车”指定使用在第30类“蛋糕;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90657号、第15213934号“雪花及图”、第950022号、第3628283号“雪花”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第32类“啤酒;姜汁淡啤酒;姜汁啤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497261号、第67200777号“雪花秀”、第48542804号“雪花醴”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啤酒”商品上的“雪花”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具有一定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81538号“雪花风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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