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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768986号“现代美容中心MODERN BEAUTYSAL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1613号
2025-05-06 00:00:00.0
申请人:美容专家(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68986号“现代美容中心MODERN BEAUTYSAL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65879号“GZG MODER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055162号“摩豆宠物MODERN P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24285号“梦圆皇宫MENGYUAN BEAUTY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431844号“现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664608号“MODERN ACUPUNCTURE 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组合、含义、发音、设计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极为明显的差异,不会使消费者混淆。申请人已在先在第44类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取得了“现代美容中心MODERN BEAUTY SALON及图”等多件商标,本案申请商标是对在先注册和使用系列商标的承继和升级。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权利状态极不稳定。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的商品项目上使用该商标已有较长时间,前后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同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四相关信息、受让人委托书及营业执照、系列商标使用授权书、被许可使用人工商档案信息、申请人官方网站打印件、被许可人官方微信公众号打印件、实体门店部分照片、销售凭证、宣传物品及发票、宣传海报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芳香疗法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针灸、针灸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文字“MODER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五在前述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芳香疗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68986号“现代美容中心MODERN BEAUTYSAL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65879号“GZG MODER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055162号“摩豆宠物MODERN P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24285号“梦圆皇宫MENGYUAN BEAUTY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431844号“现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664608号“MODERN ACUPUNCTURE 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组合、含义、发音、设计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极为明显的差异,不会使消费者混淆。申请人已在先在第44类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取得了“现代美容中心MODERN BEAUTY SALON及图”等多件商标,本案申请商标是对在先注册和使用系列商标的承继和升级。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权利状态极不稳定。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的商品项目上使用该商标已有较长时间,前后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同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四相关信息、受让人委托书及营业执照、系列商标使用授权书、被许可使用人工商档案信息、申请人官方网站打印件、被许可人官方微信公众号打印件、实体门店部分照片、销售凭证、宣传物品及发票、宣传海报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芳香疗法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针灸、针灸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文字“MODER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五在前述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芳香疗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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