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2758103号“半亩岁月BAN MU SUI YU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64411号
2024-08-29 00:00:00.0
异议人:亓云吉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曹剑
异议人亓云吉对被异议人曹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第72758103号“半亩岁月BAN MU SUI YU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半亩岁月BAN MU SUI YU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清洁制剂;洗发液;洗衣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983786号“半亩 97%”、第45973498号“半亩97”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663555号“半亩花田”、第14039129号“半亩花田及图”、第7996700号“半亩花田LITTLE DREAM GARDEN及图”、第9121841号“半亩花田LITTLE DREAM GARDEN”、第47010175号“半亩半”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清洁用油;抛光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58103号“半亩岁月BAN MU SUI YU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曹剑
异议人亓云吉对被异议人曹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第72758103号“半亩岁月BAN MU SUI YU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半亩岁月BAN MU SUI YU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清洁制剂;洗发液;洗衣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983786号“半亩 97%”、第45973498号“半亩97”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663555号“半亩花田”、第14039129号“半亩花田及图”、第7996700号“半亩花田LITTLE DREAM GARDEN及图”、第9121841号“半亩花田LITTLE DREAM GARDEN”、第47010175号“半亩半”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清洁用油;抛光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58103号“半亩岁月BAN MU SUI YU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