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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16871号“春風夢の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24908号
2022-04-1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0416871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连云港云趣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7日对第40416871号“春風夢の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5952419号“春风”商标、第27158833号“春风 TRYFUN及图”商标、第33526656号“春风 TryFun”商标、第27174039号“网易春风”商标、第33338094号“网易春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春风”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囤积商标并抢注他人知名品牌,攀附他人商标的意图十分明显,不正当地占用公共资源,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等特点的误认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授权声明;
2.商标制作委托合同;
3.网络销售页面;
4.媒体报道、产品图片、研究报告、推广视频截图、推广合同;
5.被申请人商标列表、ICP备案查询、被申请人官网截图;
6.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查询报告、百度百科介绍;
7.申请人产品页面、质检报告、评价页面;
8.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6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物饮料、营养补充剂、消毒纸巾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51期(2021年7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或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等商品、第5类补药、营养补充剂、卫生巾等商品上,现均为被申请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春風夢の女”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春风”,与引证商标四、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春风”,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物饮料、营养补充剂、消毒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蜂蜜、补药、营养补充剂、卫生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争议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被申请人:连云港云趣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7日对第40416871号“春風夢の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5952419号“春风”商标、第27158833号“春风 TRYFUN及图”商标、第33526656号“春风 TryFun”商标、第27174039号“网易春风”商标、第33338094号“网易春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春风”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囤积商标并抢注他人知名品牌,攀附他人商标的意图十分明显,不正当地占用公共资源,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等特点的误认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授权声明;
2.商标制作委托合同;
3.网络销售页面;
4.媒体报道、产品图片、研究报告、推广视频截图、推广合同;
5.被申请人商标列表、ICP备案查询、被申请人官网截图;
6.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查询报告、百度百科介绍;
7.申请人产品页面、质检报告、评价页面;
8.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6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物饮料、营养补充剂、消毒纸巾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51期(2021年7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或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等商品、第5类补药、营养补充剂、卫生巾等商品上,现均为被申请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春風夢の女”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春风”,与引证商标四、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春风”,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物饮料、营养补充剂、消毒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蜂蜜、补药、营养补充剂、卫生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争议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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