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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889132号“Z酷Z COO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46886号
2021-12-06 00:00:00.0
申请人:刘襄疆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89132号“Z酷Z C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擦鞋膏”商品,因此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4152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对本案不造成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649610号商标、第18722998号商标、第21774208号商标、第5036331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擦鞋膏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擦鞋膏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擦鞋膏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洗发液;洗面奶;浴液;香精油;牙膏;化妆品;香水;发用摩丝;剃须后用面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89132号“Z酷Z C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擦鞋膏”商品,因此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4152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对本案不造成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649610号商标、第18722998号商标、第21774208号商标、第5036331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擦鞋膏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擦鞋膏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擦鞋膏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洗发液;洗面奶;浴液;香精油;牙膏;化妆品;香水;发用摩丝;剃须后用面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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