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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54831号“椰子树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06499号
2023-09-19 00:00:00.0
异议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椰子树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椰子树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554831号“椰子树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椰子树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灯;煤气灯;面包炉;冷藏柜;空气冷却装置;热风烘箱”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46298号“椰树”商标、第40050588号“椰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汽车灯;油灯灯头;油灯;电炊具;野餐烧烤用火山岩石”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灯;煤气灯”等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饮料”商品上的“椰树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且减弱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显著性,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54831号“椰子树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椰子树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椰子树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554831号“椰子树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椰子树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灯;煤气灯;面包炉;冷藏柜;空气冷却装置;热风烘箱”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46298号“椰树”商标、第40050588号“椰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汽车灯;油灯灯头;油灯;电炊具;野餐烧烤用火山岩石”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灯;煤气灯”等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饮料”商品上的“椰树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且减弱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显著性,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54831号“椰子树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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