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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43164号“Krid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15334号
2018-01-29 00:00:00.0
申请人:光阳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43164号“Krid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25714号“Ki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主要标牌“K”及英文“rider”组成,且“K”图形已被认定为摩托车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申请人决定放弃除“摩托车”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请求申请商标在摩托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在摩托车商品上申请复审,放弃在自行车等其余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我委予以认可,在自行车等其余商品上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自行车等其余商品的注册予以驳回,我委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摩托车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Krider”与引证商标“Kider及图”在含义、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上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摩托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43164号“Krid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25714号“Ki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主要标牌“K”及英文“rider”组成,且“K”图形已被认定为摩托车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申请人决定放弃除“摩托车”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请求申请商标在摩托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在摩托车商品上申请复审,放弃在自行车等其余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我委予以认可,在自行车等其余商品上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自行车等其余商品的注册予以驳回,我委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摩托车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Krider”与引证商标“Kider及图”在含义、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上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摩托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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