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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814196号“JP”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4851号
2023-05-31 00:00:00.0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钜镶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钜镶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7期《商标公告》第61814196号“J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P”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承保;资本投资;基金投资;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担保;信托”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803954号“JD”、第33848600号“JDD”、第45666078号“JDP”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具有相近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图形部分设计构思、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高度接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814196号“JP”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钜镶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钜镶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7期《商标公告》第61814196号“J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P”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承保;资本投资;基金投资;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担保;信托”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803954号“JD”、第33848600号“JDD”、第45666078号“JDP”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具有相近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图形部分设计构思、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高度接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814196号“JP”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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