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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16380号“汉酱世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06725号
2021-01-14 00:00:00.0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雪荣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王雪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37516380号“汉酱世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酱世盛”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80168号、第12655426号“汉酱”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二者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516380号“汉酱世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雪荣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王雪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37516380号“汉酱世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酱世盛”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80168号、第12655426号“汉酱”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二者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516380号“汉酱世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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