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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596464号“太行山水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4035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邢台山水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邢台山水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596464号“太行山水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行山水间”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1581号“山水”、第6084453号“山水啤酒及图”、第25008884号“悠山水”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果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指情形。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96464号“太行山水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邢台山水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邢台山水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596464号“太行山水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行山水间”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1581号“山水”、第6084453号“山水啤酒及图”、第25008884号“悠山水”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果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指情形。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96464号“太行山水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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