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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062280号“梦龙乾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8401号
2025-05-23 00:00:00.0
申请人:玉发科技(枣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创和盛(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62280号“梦龙乾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4717号“乾坤 QIANKUN及图”商标、第7370657号“乾坤 在线及图”商标、第15434808号“乾堃 QIANK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创和盛(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62280号“梦龙乾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4717号“乾坤 QIANKUN及图”商标、第7370657号“乾坤 在线及图”商标、第15434808号“乾堃 QIANK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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