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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925024号“京赫 罗氏智航瞬感 JH ING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29249号
2023-11-23 00:00:00.0
异议人:罗氏血糖健康医护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京赫医疗器械(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氏血糖健康医护公司对被异议人京赫医疗器械(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5期《商标公告》第66925024号“京赫 罗氏智航瞬感 JH ING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赫 罗氏智航瞬感 JH INGE”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用注射器;医用一次性皮下注射器;注射针”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73761号“罗氏及图”、第19266361A号“智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的“医疗器械用固定容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用移植物(人造材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中文“京赫 罗氏智航瞬感”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罗氏”、“智航”文字,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925024号“京赫 罗氏智航瞬感 JH ING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京赫医疗器械(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氏血糖健康医护公司对被异议人京赫医疗器械(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5期《商标公告》第66925024号“京赫 罗氏智航瞬感 JH ING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赫 罗氏智航瞬感 JH INGE”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用注射器;医用一次性皮下注射器;注射针”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73761号“罗氏及图”、第19266361A号“智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的“医疗器械用固定容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用移植物(人造材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中文“京赫 罗氏智航瞬感”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罗氏”、“智航”文字,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925024号“京赫 罗氏智航瞬感 JH ING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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