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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41686号“盼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00449号
2019-05-13 00:00:00.0
申请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宏飞盛世经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对第15041686号“盼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PANCOAT(盼酷)”品牌于2009年创立于韩国,2016年7月,申请人正式完成对该品牌的收购。“PANCOAT(盼酷)”以其经典大眼睛卡通形象为设计主题,灵活运用鲜明色彩以及高饱和度纯色系,结合品牌独具特色的卡通形象,创造出独特的现代潮流趋势。“PANCOAT(盼酷)”在中国重点城市繁华商圈拥有近200家店铺,已成为最受欢迎的潮牌之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928014号“panco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恶意抄袭并以不正当手段大量抢注申请人知名“PANCOAT(盼酷)”品牌下的多个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同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远远超出了其正当使用的需要,被申请人大量申请具有明显复制、抄袭申请人商标的行为,明显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意图。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第25类第11976628号“盼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97777号“panco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驰名商标的摹仿,易使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易误导公众对商品来源的判断,淡化了驰名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部分在先行政判决书;
2、申请人在中国注册商标的信息;
3、申请人品牌的介绍图片;
4、申请人官方网站品牌介绍;
5、百度百科对“PANCOAT(盼酷)”品牌介绍截图;
6、部分商品的图片;
7、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票;
8、部分媒体对“PANCOAT(盼酷)”品牌的报道截图;
9、“PANCOAT(盼酷)”品牌参展的图片;
10、“PANCOAT(盼酷)”品牌新品发布会照片;
11、部分明星穿着“PANCOAT(盼酷)”品牌服装出席活动的照片;
12、部分广告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2015年5月13日经初步审定公告后,争议商标被提出异议申请,2016年12月6日我局作出异议决定,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至2025年8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由金忞湜于2011年9月5日申请注册,2013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笔记本”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23年1月13日止。
3、引证商标二由金忞湜于2012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2014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子(头戴)”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24年6月20日止。
4、引证商标三由崔晸旭于2010年1月15日申请注册,2011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子(头戴)”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21年2月6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三、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经使用宣传是否已达到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争议商标“盼酷”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中文商标“盼酷”完全相同,与申请人英文商标“pancoat”发音相近,且无整体特定含义以兹区分,而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中文商标“盼酷”与英文商标“pancoat”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故争议商标“盼酷”与引证商标一“pancoat及图”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名片;包装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包装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纸;纸手帕;卸妆用纸巾;纸巾;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硬纸;管说明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有关认定商标是否已达到较高知名度所应考量因素的规定,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宣传图片、部分合同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达到较高知名度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卫生纸”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所用原料、消费场所、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中文“盼酷”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鉴于“盼酷”、“PANCOAT”并非现有固定搭配的词汇,因此,除非被申请人可以合理解释争议商标的渊源,否则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巧合的可能性很小。被申请人并未对争议商标的商标设计来源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此外,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注册了多件“盼酷”、“PANCOAT”商标,且申请人还注册了多件与他人“阿玛尼”、“伊夫圣罗兰”、“保罗鲨鱼”“PAUL SHARK”等与他人在先知名或具有显著性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以他人商标特有表现形式申请注册于别类商品,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商标以营利的目的。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宏飞盛世经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对第15041686号“盼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PANCOAT(盼酷)”品牌于2009年创立于韩国,2016年7月,申请人正式完成对该品牌的收购。“PANCOAT(盼酷)”以其经典大眼睛卡通形象为设计主题,灵活运用鲜明色彩以及高饱和度纯色系,结合品牌独具特色的卡通形象,创造出独特的现代潮流趋势。“PANCOAT(盼酷)”在中国重点城市繁华商圈拥有近200家店铺,已成为最受欢迎的潮牌之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928014号“panco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恶意抄袭并以不正当手段大量抢注申请人知名“PANCOAT(盼酷)”品牌下的多个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同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远远超出了其正当使用的需要,被申请人大量申请具有明显复制、抄袭申请人商标的行为,明显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意图。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第25类第11976628号“盼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97777号“panco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驰名商标的摹仿,易使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易误导公众对商品来源的判断,淡化了驰名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部分在先行政判决书;
2、申请人在中国注册商标的信息;
3、申请人品牌的介绍图片;
4、申请人官方网站品牌介绍;
5、百度百科对“PANCOAT(盼酷)”品牌介绍截图;
6、部分商品的图片;
7、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票;
8、部分媒体对“PANCOAT(盼酷)”品牌的报道截图;
9、“PANCOAT(盼酷)”品牌参展的图片;
10、“PANCOAT(盼酷)”品牌新品发布会照片;
11、部分明星穿着“PANCOAT(盼酷)”品牌服装出席活动的照片;
12、部分广告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2015年5月13日经初步审定公告后,争议商标被提出异议申请,2016年12月6日我局作出异议决定,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至2025年8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由金忞湜于2011年9月5日申请注册,2013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笔记本”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23年1月13日止。
3、引证商标二由金忞湜于2012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2014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子(头戴)”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24年6月20日止。
4、引证商标三由崔晸旭于2010年1月15日申请注册,2011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子(头戴)”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21年2月6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三、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经使用宣传是否已达到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争议商标“盼酷”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中文商标“盼酷”完全相同,与申请人英文商标“pancoat”发音相近,且无整体特定含义以兹区分,而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中文商标“盼酷”与英文商标“pancoat”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故争议商标“盼酷”与引证商标一“pancoat及图”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名片;包装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包装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纸;纸手帕;卸妆用纸巾;纸巾;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硬纸;管说明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有关认定商标是否已达到较高知名度所应考量因素的规定,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宣传图片、部分合同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达到较高知名度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卫生纸”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所用原料、消费场所、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中文“盼酷”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鉴于“盼酷”、“PANCOAT”并非现有固定搭配的词汇,因此,除非被申请人可以合理解释争议商标的渊源,否则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巧合的可能性很小。被申请人并未对争议商标的商标设计来源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此外,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注册了多件“盼酷”、“PANCOAT”商标,且申请人还注册了多件与他人“阿玛尼”、“伊夫圣罗兰”、“保罗鲨鱼”“PAUL SHARK”等与他人在先知名或具有显著性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以他人商标特有表现形式申请注册于别类商品,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商标以营利的目的。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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