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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88106号“本部科勒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4358号
2025-04-22 00:00:00.0
异议人:科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节水者卫浴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勒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节水者卫浴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388106号“本部科勒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本部科勒龙”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21805号“科勒KOHLER”商标、第29772748号“科勒”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中文部分“科勒”,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88106号“本部科勒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节水者卫浴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勒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节水者卫浴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388106号“本部科勒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本部科勒龙”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21805号“科勒KOHLER”商标、第29772748号“科勒”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中文部分“科勒”,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88106号“本部科勒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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