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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68065号“沃创未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87403号
2021-07-12 00:00:00.0
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沃未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沃未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3期《商标公告》第42968065号“沃创未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沃创未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信连接服务;无线广播;提供在线论坛”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23570号“沃π”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移动电话通讯;电话业务”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668985号“沃4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09237号“沃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内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的“沃”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968065号“沃创未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沃未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沃未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3期《商标公告》第42968065号“沃创未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沃创未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信连接服务;无线广播;提供在线论坛”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23570号“沃π”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移动电话通讯;电话业务”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668985号“沃4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09237号“沃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内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的“沃”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968065号“沃创未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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