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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719884号“大荒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22164号
2023-11-03 00:00:00.0
异议人: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贵州钓台王子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钓台王子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7719884号“大荒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荒洒”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5952号“大荒人及图”、第4310843号“大荒王DAHUANGWANG及图”、第6864502号“大荒情DAHUANGQING”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烧酒;酒(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719884号“大荒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贵州钓台王子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钓台王子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7719884号“大荒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荒洒”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5952号“大荒人及图”、第4310843号“大荒王DAHUANGWANG及图”、第6864502号“大荒情DAHUANGQING”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烧酒;酒(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719884号“大荒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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