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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14861号“芝码支付”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187号
2025-05-21 00:00:00.0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电小虎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电小虎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114861号“芝码支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芝码支付”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能耗记录表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600249号“芝麻通”商标、第66953520号“芝麻粒”商标、第19162480号“芝麻认证”商标、第13812162号“芝麻信用”商标、第40251533号“芝麻约定”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气象信息;质量评估;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用于第36类服务上的第13811840号“芝麻信用”商标,但双方商标文字有一定区别,指定服务亦有差异,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14861号“芝码支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电小虎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电小虎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114861号“芝码支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芝码支付”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能耗记录表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600249号“芝麻通”商标、第66953520号“芝麻粒”商标、第19162480号“芝麻认证”商标、第13812162号“芝麻信用”商标、第40251533号“芝麻约定”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气象信息;质量评估;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用于第36类服务上的第13811840号“芝麻信用”商标,但双方商标文字有一定区别,指定服务亦有差异,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14861号“芝码支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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