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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052185号“恒源 HENGYU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09896号
2023-09-26 00:00:00.0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喜源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喜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6052185号“恒源 HENGY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源 HENGYUAN”指定使用于第28类“玩具;玩具娃娃;智能玩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9040号、第19155363号、第39200432号、第41908024号“恒源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电动游艺车;活动木偶”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052185号“恒源 HENGYU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喜源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喜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6052185号“恒源 HENGY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源 HENGYUAN”指定使用于第28类“玩具;玩具娃娃;智能玩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9040号、第19155363号、第39200432号、第41908024号“恒源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电动游艺车;活动木偶”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052185号“恒源 HENGYU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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