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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454685号“大江DAJI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62283号
2022-11-28 00:00:00.0
申请人:大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德同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54685号“大江DAJ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35116018号商标、第585695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申请。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状态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汉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南京德同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54685号“大江DAJ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35116018号商标、第585695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申请。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状态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汉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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