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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981047号“九田家 黑牛烤肉 JiuTian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826号
2020-02-20 00:00:00.0
申请人:内蒙古九田家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1047号“九田家 黑牛烤肉 JiuTian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12228号“九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具有抄袭和摹仿的恶意,其行为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与市场竞争环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27680号“九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引证商标一、二流程信息、关于引证商标一的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书及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设计合同及设计效果图。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和抄袭等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1047号“九田家 黑牛烤肉 JiuTian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12228号“九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具有抄袭和摹仿的恶意,其行为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与市场竞争环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27680号“九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引证商标一、二流程信息、关于引证商标一的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书及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设计合同及设计效果图。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和抄袭等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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