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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396215号“FIREDA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2982号
2025-05-28 00:00:00.0
申请人:东莞野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96215号“FIRED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8333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电连接器;电流转换器”商品上的注销申请已被我局核准并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计算机”等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3181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测量器械和仪器;电开关;变压器(电);电动调节装置;控制板(电);电器联接器;电线接线器(电);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销申请已被我局核准并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物理学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3.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62572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销申请已被我局核准并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邮戳检查装置”等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4.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6001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印刷电路;磁铁”商品上的注销申请已被我局核准并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绘图机”等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96215号“FIRED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8333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电连接器;电流转换器”商品上的注销申请已被我局核准并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计算机”等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3181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测量器械和仪器;电开关;变压器(电);电动调节装置;控制板(电);电器联接器;电线接线器(电);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销申请已被我局核准并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物理学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3.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62572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销申请已被我局核准并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邮戳检查装置”等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4.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6001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印刷电路;磁铁”商品上的注销申请已被我局核准并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绘图机”等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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