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8318928号“美善爱贝 MEISHANAIBE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55386号
2022-08-12 00:00:00.0
申请人:成都美善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新爱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异议人:美国爱贝国际教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05294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5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第11405888号“爱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申请人申请大量摹仿原异议人商标,企图搭名牌便车,以期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直营店及加盟店的门店照片及地址;
2、经营许可合同、发票;
3、商标许可备案相关材料;
4、媒体报道;
5、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档案;
6、申请人关联公司网页截图;
7、申请人官网关于园区设立的地址位置信息;
8、原异议人在成都设立教育中心的位置信息;
9、在先异议裁定书;
10、申请人申请的“美善爱贝”商标档案等。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相应的答辩意见。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美善爱贝MEISHANAIBEI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服务;学校(教育);培训”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05888号“爱贝”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教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学校教育服务;学校(教育);寄宿学校教育服务;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均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原异议人另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幼儿园;学校教育服务;学校(教育);寄宿学校教育服务;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享有对被异议商标的商标权,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申请人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二、申请人与原异议人所从事的行业来看,两企业也处于完全不同的领域,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三、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的,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强显著性并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并形成了相关公众群体。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自2016年至今获得的荣誉;
2、申请人与他人签订各项安装、施工、设计等合同;
3、2016年5月成都美善爱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及总裁赵先进女士做客CCTV发现之旅《华商论见》栏目;
4、2018年(第十二届)中国品牌节颁奖盛典申请人荣获金谱奖;
5、申请人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朋友圈的宣传;
6、申请人各项培训活动图片;
7、申请人园区采购协议;
8、入园缴费协议;
9、各个园区对申请人商标的使用;
10、各项培训协议发票;
11、媒体报道;
12、中国品牌节会刊及智慧献给中国梦书中对申请人企业及创始人的报道;
13、“美善爱贝MEISHANAIBEI及图”版权证书;
14、申请人许可协议及相关报道与其他合作方的合作协议等使用证据。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一、原异议人爱贝英语品牌之“爱贝”、“ABIE”等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在教育行业获得较高的知名度。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出于搭名片便车的恶意,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四、“爱贝”商标不仅使用在“英语教育”项目上,也使用在“爱贝素质成长中心”、“爱贝迪STEM+”项目上,全新的爱贝素质成长中心与爱贝迪科技中心,正是爱贝教育深刻领会“双减”重大意义后的品牌升级。五、申请人声称其从事幼儿园教育,却一直热衷于参加“品牌日”活动,说明其深谙品牌的价值所在,也进一步证明其不遗余力的攀附原异议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性。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的部分证据与其在异议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基本一致,还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爱贝素质成长中心官网简介、爱贝迪科技中心官网简介、爱贝教育品牌升级的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21日在第41类幼儿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经审理被异议商标在“幼儿园;学校教育服务;学校(教育);寄宿学校教育服务;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服务上不予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2、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引证商标于2021年12月13日经我局核准由原异议人“美国爱贝国际教育有限公司”转让予“上海新爱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被申请人“上海新爱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主体承继声明书,我局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提交的主体承继声明书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美善爱贝MEISHANAIBEI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爱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原异议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原异议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幼儿园;学校教育服务;学校(教育);寄宿学校教育服务;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新爱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异议人:美国爱贝国际教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05294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5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第11405888号“爱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申请人申请大量摹仿原异议人商标,企图搭名牌便车,以期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直营店及加盟店的门店照片及地址;
2、经营许可合同、发票;
3、商标许可备案相关材料;
4、媒体报道;
5、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档案;
6、申请人关联公司网页截图;
7、申请人官网关于园区设立的地址位置信息;
8、原异议人在成都设立教育中心的位置信息;
9、在先异议裁定书;
10、申请人申请的“美善爱贝”商标档案等。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相应的答辩意见。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美善爱贝MEISHANAIBEI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服务;学校(教育);培训”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05888号“爱贝”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教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学校教育服务;学校(教育);寄宿学校教育服务;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均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原异议人另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幼儿园;学校教育服务;学校(教育);寄宿学校教育服务;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享有对被异议商标的商标权,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申请人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二、申请人与原异议人所从事的行业来看,两企业也处于完全不同的领域,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三、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的,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强显著性并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并形成了相关公众群体。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自2016年至今获得的荣誉;
2、申请人与他人签订各项安装、施工、设计等合同;
3、2016年5月成都美善爱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及总裁赵先进女士做客CCTV发现之旅《华商论见》栏目;
4、2018年(第十二届)中国品牌节颁奖盛典申请人荣获金谱奖;
5、申请人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朋友圈的宣传;
6、申请人各项培训活动图片;
7、申请人园区采购协议;
8、入园缴费协议;
9、各个园区对申请人商标的使用;
10、各项培训协议发票;
11、媒体报道;
12、中国品牌节会刊及智慧献给中国梦书中对申请人企业及创始人的报道;
13、“美善爱贝MEISHANAIBEI及图”版权证书;
14、申请人许可协议及相关报道与其他合作方的合作协议等使用证据。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一、原异议人爱贝英语品牌之“爱贝”、“ABIE”等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在教育行业获得较高的知名度。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出于搭名片便车的恶意,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四、“爱贝”商标不仅使用在“英语教育”项目上,也使用在“爱贝素质成长中心”、“爱贝迪STEM+”项目上,全新的爱贝素质成长中心与爱贝迪科技中心,正是爱贝教育深刻领会“双减”重大意义后的品牌升级。五、申请人声称其从事幼儿园教育,却一直热衷于参加“品牌日”活动,说明其深谙品牌的价值所在,也进一步证明其不遗余力的攀附原异议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性。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的部分证据与其在异议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基本一致,还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爱贝素质成长中心官网简介、爱贝迪科技中心官网简介、爱贝教育品牌升级的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21日在第41类幼儿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经审理被异议商标在“幼儿园;学校教育服务;学校(教育);寄宿学校教育服务;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服务上不予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2、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引证商标于2021年12月13日经我局核准由原异议人“美国爱贝国际教育有限公司”转让予“上海新爱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被申请人“上海新爱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主体承继声明书,我局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提交的主体承继声明书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美善爱贝MEISHANAIBEI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爱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原异议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原异议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幼儿园;学校教育服务;学校(教育);寄宿学校教育服务;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