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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816770号“picassotil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96227号
2022-03-28 00:00:00.0
申请人:乐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16770号“picassotil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其企业商号和行业属性精心设计、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与第19962536号“毕加索 PICASSO”商标、第9604499号“毕加索 PICASSO”商标、第3016246号“毕加索PICASSO”商标、第42085972号“PICASSO”商标、第42091526号“PICASSO”商标、第42177701号“PICASSO”商标、第45936504号“毕加索 PICA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PICASSOTOYS”商标在美国的注册证及翻译、销售详情;宣传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玩具、游戏器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的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16770号“picassotil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其企业商号和行业属性精心设计、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与第19962536号“毕加索 PICASSO”商标、第9604499号“毕加索 PICASSO”商标、第3016246号“毕加索PICASSO”商标、第42085972号“PICASSO”商标、第42091526号“PICASSO”商标、第42177701号“PICASSO”商标、第45936504号“毕加索 PICA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PICASSOTOYS”商标在美国的注册证及翻译、销售详情;宣传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玩具、游戏器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的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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