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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26180号“INNER JOY”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5654号
2025-03-25 00:00:00.0
异议人: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奇逸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奇逸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126180号“INNER JO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NNER JO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洗衣液;去渍剂;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口气清新喷雾;香;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空气芳香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9438号、第38832690号“JOY”,第73329896号、第69170347号“JOYFUL”,第263438号“快乐JOY”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料;香精油;化妆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洗衣液;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香;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识别文字“JOY”,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26180号“INNER JOY”商标在“洗面奶;洗衣液;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香;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奇逸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奇逸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126180号“INNER JO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NNER JO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洗衣液;去渍剂;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口气清新喷雾;香;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空气芳香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9438号、第38832690号“JOY”,第73329896号、第69170347号“JOYFUL”,第263438号“快乐JOY”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料;香精油;化妆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洗衣液;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香;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识别文字“JOY”,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26180号“INNER JOY”商标在“洗面奶;洗衣液;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香;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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