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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879151号“征途牛牛”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7080号
2020-01-14 00:00:00.0
异议人: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征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征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879151号“征途牛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征途牛牛”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录像带发行”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17151号“征途”商标、第5431840号“征途及图”商标、第7814580号“绿色征途 IS ZTGAME.COM及图”商标、第8528935号、第15749668号“征途世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开发的“征途”系列网络游戏经广泛宣传推广,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征途”二字在相关行业内与异议人已形成了较为密切的联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部分“征途”,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教育;书籍出版”等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内容及特点,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摹仿、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879151号“征途牛牛”商标在“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征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征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879151号“征途牛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征途牛牛”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录像带发行”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17151号“征途”商标、第5431840号“征途及图”商标、第7814580号“绿色征途 IS ZTGAME.COM及图”商标、第8528935号、第15749668号“征途世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开发的“征途”系列网络游戏经广泛宣传推广,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征途”二字在相关行业内与异议人已形成了较为密切的联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部分“征途”,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教育;书籍出版”等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内容及特点,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摹仿、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879151号“征途牛牛”商标在“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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