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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26596号“护潍柴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985号
2025-03-10 00:00:00.0
异议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郭栋鹏
异议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栋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2026596号“护潍柴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护潍柴超”指定使用于第1类“尿素”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58678号“潍柴动力 WEICHAI POWER及图”、第17156383号、第54065287号“潍柴 WEICHAI及图”商标,第20284543号、第54070320号“潍柴”商标及第41469035号“潍柴 A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固态气体;工业用同位素;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柴油机”商品上的“WEICHAI及图”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文字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新一汽壳牌”、“劲霸壳”、“一汽曼柴”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品牌相近的商标,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此种相同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摹仿和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26596号“护潍柴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郭栋鹏
异议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栋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2026596号“护潍柴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护潍柴超”指定使用于第1类“尿素”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58678号“潍柴动力 WEICHAI POWER及图”、第17156383号、第54065287号“潍柴 WEICHAI及图”商标,第20284543号、第54070320号“潍柴”商标及第41469035号“潍柴 A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固态气体;工业用同位素;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柴油机”商品上的“WEICHAI及图”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文字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新一汽壳牌”、“劲霸壳”、“一汽曼柴”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品牌相近的商标,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此种相同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摹仿和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26596号“护潍柴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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