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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38561号“LIONS MAXIMA SEGURIDA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115号
2025-01-16 00:00:00.0
异议人:冯建根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莱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异议人冯建根对被异议人天津莱特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138561号“LIONS MAXIMA SEGURIDA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IONS MAXIMA SEGURIDA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钢丝;带刺金属丝;金属挂锁(非电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664037号“群狮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挂锁;钥匙;金属发条钥匙”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1794498号“LION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保险箱(金属或非金属)”。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38561号“LIONS MAXIMA SEGURIDA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莱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异议人冯建根对被异议人天津莱特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138561号“LIONS MAXIMA SEGURIDA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IONS MAXIMA SEGURIDA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钢丝;带刺金属丝;金属挂锁(非电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664037号“群狮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挂锁;钥匙;金属发条钥匙”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1794498号“LION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保险箱(金属或非金属)”。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38561号“LIONS MAXIMA SEGURIDA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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