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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694502号“苏粮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72244号
2019-03-21 00:00:00.0
申请人:宿迁京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694502号“苏粮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599240号“苏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具体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显著性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部分产品图片、包装箱图片等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苏粮烧”与引证商标“苏良”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694502号“苏粮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599240号“苏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具体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显著性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部分产品图片、包装箱图片等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苏粮烧”与引证商标“苏良”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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