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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626163号“APMMULUC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83517号
2021-07-0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9626163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梵茜娅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10日对第29626163号“APMMULUC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国际注册第1280118号“apm MONA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其理应知晓申请人品牌。被申请人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是国际知名珠宝公司,其品牌“apm/apm MONACO”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珠宝领域及相关消费者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及第18970038号“ap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申请人使用知识产权并维权的授权文件;
2、APM MONACO公司的相关介绍;
3、APM MONACO公司商标注册证据、在中国开设新点的新闻报道;
4、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研发及展示中心图片;
5、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明星穿戴申请人珠宝首饰的相关报道;
6、在先案例裁定及判决书;
7、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8、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5日申请注册,2020年2月14日经异议程序指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2月6日。
二、引证商标一、二由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APM MONACO SAM)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或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制品;钟表盒;项链(首饰)”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三、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可知,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商标授权使用证明且在我局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登记,授权申请人使用其商标,故申请人具有援引引证商标一、二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基本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根据申请人的主张、事实、理由,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APMMULUCA”系纯字母商标,争议商标“APMMULUCA”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字母部分“apm”,且争议商标并未形成新含义使之与引证商标有效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且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已对其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且关于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等问题,我局已在前述焦点问题中予以综合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而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此类情形。故申请人据上述条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并未阐述具体理由及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梵茜娅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10日对第29626163号“APMMULUC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国际注册第1280118号“apm MONA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其理应知晓申请人品牌。被申请人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是国际知名珠宝公司,其品牌“apm/apm MONACO”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珠宝领域及相关消费者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及第18970038号“ap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申请人使用知识产权并维权的授权文件;
2、APM MONACO公司的相关介绍;
3、APM MONACO公司商标注册证据、在中国开设新点的新闻报道;
4、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研发及展示中心图片;
5、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明星穿戴申请人珠宝首饰的相关报道;
6、在先案例裁定及判决书;
7、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8、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5日申请注册,2020年2月14日经异议程序指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2月6日。
二、引证商标一、二由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APM MONACO SAM)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或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制品;钟表盒;项链(首饰)”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三、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可知,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商标授权使用证明且在我局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登记,授权申请人使用其商标,故申请人具有援引引证商标一、二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基本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根据申请人的主张、事实、理由,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APMMULUCA”系纯字母商标,争议商标“APMMULUCA”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字母部分“apm”,且争议商标并未形成新含义使之与引证商标有效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且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已对其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且关于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等问题,我局已在前述焦点问题中予以综合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而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此类情形。故申请人据上述条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并未阐述具体理由及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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