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3282800号“鸭周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06792号
2022-01-13 00:00:00.0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小青蛙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闫照太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31日对第33282800号“鸭周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周黑鸭ZHOU HE YA及图”商标已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313764号“周黑鸭ZHOU HE YA”商标、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 HE YA及图”商标、第7806796号“黑鸭周”商标、第9331176号“周黑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文字“鸭”和“周”是申请人字号的重要组成部分,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引证商标证书;3、申请人厂房及各地专营店照片;4、申请人投放国际大片广告的若干证明;5、引证商标原持有人经国家农业部审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证书;6、关于认定“周黑鸭ZHOU HEI YA”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批复;7、引证商标原持有人其他荣誉资质;8、申请人对“周黑鸭”品牌投入大量广告宣传的证据(广告合同及实物效果图);9、湖北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周黑鸭管理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查询报告;10、引证商标原持有人营业执照及相关变更证明。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9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家禽(非活);板鸭;蛋;香肠”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9类“板鸭;死家禽”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在商标驰字〔2011〕第290号文件中被我局在管理程序中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鸭周道”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主要认读文字部分“周黑鸭”、“黑鸭周”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家禽(非活);板鸭;蛋;香肠;鱼制食品;腌制水果;腌制蔬菜;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板鸭;蛋;豆腐制品;鱼制食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前述四个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板鸭;豆腐制品”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重合或者密切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商标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申请人商标已获得充分保护,基于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企业字号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武汉小青蛙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闫照太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31日对第33282800号“鸭周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周黑鸭ZHOU HE YA及图”商标已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313764号“周黑鸭ZHOU HE YA”商标、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 HE YA及图”商标、第7806796号“黑鸭周”商标、第9331176号“周黑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文字“鸭”和“周”是申请人字号的重要组成部分,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引证商标证书;3、申请人厂房及各地专营店照片;4、申请人投放国际大片广告的若干证明;5、引证商标原持有人经国家农业部审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证书;6、关于认定“周黑鸭ZHOU HEI YA”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批复;7、引证商标原持有人其他荣誉资质;8、申请人对“周黑鸭”品牌投入大量广告宣传的证据(广告合同及实物效果图);9、湖北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周黑鸭管理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查询报告;10、引证商标原持有人营业执照及相关变更证明。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9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家禽(非活);板鸭;蛋;香肠”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9类“板鸭;死家禽”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在商标驰字〔2011〕第290号文件中被我局在管理程序中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鸭周道”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主要认读文字部分“周黑鸭”、“黑鸭周”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家禽(非活);板鸭;蛋;香肠;鱼制食品;腌制水果;腌制蔬菜;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板鸭;蛋;豆腐制品;鱼制食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前述四个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板鸭;豆腐制品”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重合或者密切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商标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申请人商标已获得充分保护,基于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企业字号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