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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15282号“金六福尚美 买三金 买好钻 就选金六福尚美KIN LIU FOOK JEWELR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7069号
2021-08-23 00:00:00.0
异议人一:深圳市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0515282号“金六福尚美 买三金 买好钻 就选金六福尚美KIN LIU FOOK JEWELR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六福尚美 买三金 买好钻 就选金六福尚美KIN LIU FOOK JEWELRY”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项目上。异议人深圳市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0583707号“金六福吉祥”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项目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区别较大,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均为“金六福”,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该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43570号“六福”、第7042459号“六福珠宝LUKFOOK JEWELLERY”、第10176138号“六福集团 LUKFOOK GROUP”等商标核定使用在“室外广告;货物展出”等服务项目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或显著部分文字“六福”,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此外,该异议人关联公司六福集团有限公司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宝石,贵重金饰品(首饰),贵重金属及其合金”商品上的“六福”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该商标的新含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收到损害。 异议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15109号“金六福”等商标核定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项目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服务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或显著部分文字“金六福”,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已购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515282号“金六福尚美 买三金 买好钻 就选金六福尚美KIN LIU FOOK JEWELR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0515282号“金六福尚美 买三金 买好钻 就选金六福尚美KIN LIU FOOK JEWELR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六福尚美 买三金 买好钻 就选金六福尚美KIN LIU FOOK JEWELRY”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项目上。异议人深圳市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0583707号“金六福吉祥”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项目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区别较大,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均为“金六福”,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该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43570号“六福”、第7042459号“六福珠宝LUKFOOK JEWELLERY”、第10176138号“六福集团 LUKFOOK GROUP”等商标核定使用在“室外广告;货物展出”等服务项目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或显著部分文字“六福”,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此外,该异议人关联公司六福集团有限公司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宝石,贵重金饰品(首饰),贵重金属及其合金”商品上的“六福”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该商标的新含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收到损害。 异议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15109号“金六福”等商标核定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项目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服务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或显著部分文字“金六福”,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已购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515282号“金六福尚美 买三金 买好钻 就选金六福尚美KIN LIU FOOK JEWELR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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