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4770403A号“无比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8560号
2020-01-16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对被异议人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1期《商标公告》第24770403A号“无比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无比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外科敷料、消毒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45048号“无比滴”、在先申请的第17189527号“无比滴”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敷料纱布”、“医用放射性物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770403A号“无比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对被异议人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1期《商标公告》第24770403A号“无比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无比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外科敷料、消毒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45048号“无比滴”、在先申请的第17189527号“无比滴”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敷料纱布”、“医用放射性物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770403A号“无比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