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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01313号“喜丽彩XILICA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291号
2025-05-12 00:00:00.0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晶彩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晶彩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201313号“喜丽彩XILICA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丽彩XILICA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类“色母粒;着色剂;染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0234号“X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32784号“X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类“鞋染料;着色剂;颜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运动鞋”等商品上的“X及图”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双方商标有一定差异,且指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01313号“喜丽彩XILICA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晶彩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晶彩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201313号“喜丽彩XILICA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丽彩XILICA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类“色母粒;着色剂;染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0234号“X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32784号“X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类“鞋染料;着色剂;颜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运动鞋”等商品上的“X及图”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双方商标有一定差异,且指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01313号“喜丽彩XILICA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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