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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837414号“REZDESIG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28804号
2025-05-0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80837414 |
申请人:郑志豪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37414号“REZ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31703号“MONDO REZ及图”商标、第9746553号图形商标、第9703981号“REN YAN及图”商标、第21247053号“REZ”商标、第33410197号“RAYCON及图”商标、第14755036号“RANDIKA及图”商标、第22307036号“日晟万欣及图”商标、第50271766号“RTR及图”商标、第76041116号“RAYCON及图”商标、第9263598号图形商标、第6629073号图形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六即将期满,目前该两件商标尚未提出续展申请,作为引证商标的效力有待商榷,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期满,但仍处于宽展期中。引证商标六已申请续展。引证商标九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九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十、十一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与计算机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因引证商标一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37414号“REZ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31703号“MONDO REZ及图”商标、第9746553号图形商标、第9703981号“REN YAN及图”商标、第21247053号“REZ”商标、第33410197号“RAYCON及图”商标、第14755036号“RANDIKA及图”商标、第22307036号“日晟万欣及图”商标、第50271766号“RTR及图”商标、第76041116号“RAYCON及图”商标、第9263598号图形商标、第6629073号图形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六即将期满,目前该两件商标尚未提出续展申请,作为引证商标的效力有待商榷,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期满,但仍处于宽展期中。引证商标六已申请续展。引证商标九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九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十、十一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与计算机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因引证商标一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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