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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00053号“蚁秒社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875号
2025-03-10 00:00:00.0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廖德平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廖德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00053号“蚁秒社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蚁秒社区”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计算机网络服务器;可下载的平面设计模板;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211244号“蚁和”、第73771734号“蚁盾”、第67175407号“蚁校”、第66677946号“蚁鉴”、第61046212号“蚂蚁空间”、第29710736号“蚂蚁第七区”、第67162359号“蚂蚁金服”、第74958151号“蚂蚁C空间”、第68940183号“蚂蚁家空间”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蚂蚁金服”、“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00053号“蚁秒社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廖德平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廖德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00053号“蚁秒社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蚁秒社区”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计算机网络服务器;可下载的平面设计模板;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211244号“蚁和”、第73771734号“蚁盾”、第67175407号“蚁校”、第66677946号“蚁鉴”、第61046212号“蚂蚁空间”、第29710736号“蚂蚁第七区”、第67162359号“蚂蚁金服”、第74958151号“蚂蚁C空间”、第68940183号“蚂蚁家空间”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蚂蚁金服”、“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00053号“蚁秒社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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