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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90115号“旺品轩”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08902号
2020-10-16 00:00:00.0
异议人:北京恒旺鑫源商贸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宏业永兴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恒旺鑫源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宏业永兴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3期《商标公告》第33690115号“旺品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旺品轩”,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15591号、第7415592号、第7415593号“旺品轩及图”、第19486232号、第23139785号“旺品轩”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蜜饯;熟蔬菜;蛋”、第30类“谷类制品;茶;糖果”、第31类“谷(谷类);活动物;鲜水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690115号“旺品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北京宏业永兴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恒旺鑫源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宏业永兴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3期《商标公告》第33690115号“旺品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旺品轩”,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15591号、第7415592号、第7415593号“旺品轩及图”、第19486232号、第23139785号“旺品轩”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蜜饯;熟蔬菜;蛋”、第30类“谷类制品;茶;糖果”、第31类“谷(谷类);活动物;鲜水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690115号“旺品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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