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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94778号“CHAOKIDS WWW.CHAOKIDS.CO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9296号
2020-03-2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7094778 |
异议人:北京巢品质生活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长成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巢品质生活艺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长成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9期《商标公告》第27094778号“CHAOKIDS WWW.CHAOKIDS.CO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AOKIDS WWW.CHAOKIDS.COM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20类、第24类、第25类、第26类、第28类、第42类等商品或服务上。异议人对其中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第16类“包装袋用纸”、第20类“枕头”、第24类“纺织品制标签”、第26类“别针(非首饰)”、第28类“玩具熊”、第42类“包装设计”等商品或服务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572145号“CHAO”、第16700316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洗发液;香波;浴液”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部分的设计构思、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图形部分设计较为独特,可视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异议人对其依法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上述作品的设计构思及表现形式上相近,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双方当事人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被异议商标存在知晓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可能性。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本案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999728号“MIICHA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海报”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在部分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图形部分设计较为独特,可视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异议人对其依法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上述作品的设计构思及表现形式上相近,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双方当事人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被异议商标存在知晓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可能性。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本案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00446号“图形”、第14543078号“CHA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床;沙发;送餐车(家具);椅子(座椅);桌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在部分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图形部分设计较为独特,可视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异议人对其依法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上述作品的设计构思及表现形式上相近,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双方当事人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被异议商标存在知晓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可能性。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本案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00446号“图形”、第14543078号“CHAO”、第14999443号“MIICHA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床;沙发”、第21类“纸巾盒”、第29类“猪肉食品”、第33类“薄荷酒”、第41类“辅导(培训)”、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第45类“私人保镖”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方式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然而,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图形部分设计较为独特,可视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异议人对其依法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上述作品的设计构思及表现形式上相近,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双方当事人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被异议商标存在知晓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可能性。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本案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00446号“图形”、第14543078号“CHAO”、第14999443号“MIICHA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床;沙发”、第21类“纸巾盒”、第29类“猪肉食品”、第33类“薄荷酒”、第41类“辅导(培训)”、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第45类“私人保镖”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方式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然而,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图形部分设计较为独特,可视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异议人对其依法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上述作品的设计构思及表现形式上相近,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双方当事人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被异议商标存在知晓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可能性。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本案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00446号“图形”、第14543078号“CHAO”、第14999443号“MIICHA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床;沙发”、第21类“纸巾盒”、第29类“猪肉食品”、第33类“薄荷酒”、第41类“辅导(培训)”、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第45类“私人保镖”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方式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然而,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图形部分设计较为独特,可视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异议人对其依法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上述作品的设计构思及表现形式上相近,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双方当事人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被异议商标存在知晓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可能性。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本案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异议人引证第14543078号“CHAO”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999307号“MIICHA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艺术品鉴定”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05013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艺术品鉴定;服装设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且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构思、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双方商标在部分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图形部分设计较为独特,可视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异议人对其依法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上述作品的设计构思及表现形式上相近,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双方当事人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被异议商标存在知晓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可能性。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本案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094778号“CHAOKIDS WWW.CHAOKIDS.CO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长成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巢品质生活艺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长成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9期《商标公告》第27094778号“CHAOKIDS WWW.CHAOKIDS.CO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AOKIDS WWW.CHAOKIDS.COM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20类、第24类、第25类、第26类、第28类、第42类等商品或服务上。异议人对其中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第16类“包装袋用纸”、第20类“枕头”、第24类“纺织品制标签”、第26类“别针(非首饰)”、第28类“玩具熊”、第42类“包装设计”等商品或服务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572145号“CHAO”、第16700316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洗发液;香波;浴液”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部分的设计构思、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图形部分设计较为独特,可视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异议人对其依法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上述作品的设计构思及表现形式上相近,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双方当事人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被异议商标存在知晓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可能性。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本案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999728号“MIICHA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海报”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在部分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图形部分设计较为独特,可视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异议人对其依法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上述作品的设计构思及表现形式上相近,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双方当事人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被异议商标存在知晓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可能性。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本案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00446号“图形”、第14543078号“CHA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床;沙发;送餐车(家具);椅子(座椅);桌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在部分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图形部分设计较为独特,可视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异议人对其依法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上述作品的设计构思及表现形式上相近,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双方当事人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被异议商标存在知晓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可能性。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本案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00446号“图形”、第14543078号“CHAO”、第14999443号“MIICHA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床;沙发”、第21类“纸巾盒”、第29类“猪肉食品”、第33类“薄荷酒”、第41类“辅导(培训)”、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第45类“私人保镖”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方式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然而,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图形部分设计较为独特,可视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异议人对其依法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上述作品的设计构思及表现形式上相近,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双方当事人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被异议商标存在知晓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可能性。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本案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00446号“图形”、第14543078号“CHAO”、第14999443号“MIICHA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床;沙发”、第21类“纸巾盒”、第29类“猪肉食品”、第33类“薄荷酒”、第41类“辅导(培训)”、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第45类“私人保镖”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方式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然而,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图形部分设计较为独特,可视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异议人对其依法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上述作品的设计构思及表现形式上相近,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双方当事人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被异议商标存在知晓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可能性。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本案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00446号“图形”、第14543078号“CHAO”、第14999443号“MIICHA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床;沙发”、第21类“纸巾盒”、第29类“猪肉食品”、第33类“薄荷酒”、第41类“辅导(培训)”、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第45类“私人保镖”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方式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然而,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图形部分设计较为独特,可视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异议人对其依法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上述作品的设计构思及表现形式上相近,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双方当事人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被异议商标存在知晓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可能性。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本案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异议人引证第14543078号“CHAO”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999307号“MIICHA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艺术品鉴定”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05013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艺术品鉴定;服装设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且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构思、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双方商标在部分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图形部分设计较为独特,可视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异议人对其依法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上述作品的设计构思及表现形式上相近,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双方当事人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被异议商标存在知晓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可能性。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本案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094778号“CHAOKIDS WWW.CHAOKIDS.CO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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