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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39366号“SNAIDER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7277号
2025-04-29 00:00:00.0
异议人一:斯奈德罗连奴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许俊彦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斯奈德罗连奴股份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许俊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39366号“SNAIDER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NAIDER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1类“燃气炉;龙头;水过滤器”等商品上。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9786号、第6145031号“SNAIDERO”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及其部件”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156760号“施耐德”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1类“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15395号“SCHNEIDER ELECTRIC”、第715396号“SCHNEIDER ELECTRIC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主体文字构成、外观相近,因此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另外,异议人二注册并使用在“断路器、开关、接触器”商品上的“SCHNEIDER ELECTRIC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知名度较高,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故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二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如核准其注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易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二合法利益的后果。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39366号“SNAIDER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许俊彦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斯奈德罗连奴股份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许俊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39366号“SNAIDER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NAIDER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1类“燃气炉;龙头;水过滤器”等商品上。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9786号、第6145031号“SNAIDERO”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及其部件”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156760号“施耐德”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1类“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15395号“SCHNEIDER ELECTRIC”、第715396号“SCHNEIDER ELECTRIC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主体文字构成、外观相近,因此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另外,异议人二注册并使用在“断路器、开关、接触器”商品上的“SCHNEIDER ELECTRIC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知名度较高,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故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二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如核准其注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易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二合法利益的后果。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39366号“SNAIDER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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