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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88245号“马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39596号
2022-02-1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1588245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洪丽
委托代理人:汇丰联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德莱得诺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1588245号“马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2158号决定,于2021年05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在2017年11月05日至2020年11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电涌保护器、放大器、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涉及行业为乐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拾音器”是用来采集现场声音的一个配件,一种靠接收声音震动,将声音放大的电声学仪器,由麦克风和音频放大器构成。鉴于拾音器与音频放大器构成类似商品,且音频放大器为放大器的下位概念,故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拾音器上的使用应视为在放大器商品上进行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官网网页、“马丁吉他“词条解释、新闻对吉他签名款的报道、吉他十大品牌排行榜、马丁吉他经销商会议新闻报道、淘宝、京东显示马丁吉他销售列表。
2、国家图书馆以“马丁吉他”、“MARTIN GUITAR”为检索词的检索报告、经公证的马丁吉他网站网页、北京天音琴行的官网网页、“马丁”、“MARTIN GUITAR”吉他的新闻测评网页。
3、被申请人开具给雅登音响乐器(上海)有限公司的23份正本提单及装箱单附中译文、商业发票、吉他产品包装箱照片、吉他经销协议、交易发票。
4、产品编号对应图。
5、MUSIC CHINA2016总结报告、被申请人官网对2016 MUSIC CHINA中国(上海)国际乐器展的报道。
6、雅登中国官网。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相同,故我局不再重复刻录撤三光盘证据交换申请人。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放大器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电涌保护器、放大器、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部分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为对“马丁”、“MARTIN”吉他、尤克里里等乐器及配件的广告宣传、商业使用、新闻报道及检索文章。被申请人强调其中配件产品包括吉他拾音器,但拾音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0908类似群组音像设备商品,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涌保护器、放大器、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且与放大器商品在功能用途、工作原理等方面存在区别,非放大器的下位概念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电涌保护器、放大器、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部分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涌保护器、放大器、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汇丰联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德莱得诺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1588245号“马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2158号决定,于2021年05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在2017年11月05日至2020年11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电涌保护器、放大器、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涉及行业为乐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拾音器”是用来采集现场声音的一个配件,一种靠接收声音震动,将声音放大的电声学仪器,由麦克风和音频放大器构成。鉴于拾音器与音频放大器构成类似商品,且音频放大器为放大器的下位概念,故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拾音器上的使用应视为在放大器商品上进行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官网网页、“马丁吉他“词条解释、新闻对吉他签名款的报道、吉他十大品牌排行榜、马丁吉他经销商会议新闻报道、淘宝、京东显示马丁吉他销售列表。
2、国家图书馆以“马丁吉他”、“MARTIN GUITAR”为检索词的检索报告、经公证的马丁吉他网站网页、北京天音琴行的官网网页、“马丁”、“MARTIN GUITAR”吉他的新闻测评网页。
3、被申请人开具给雅登音响乐器(上海)有限公司的23份正本提单及装箱单附中译文、商业发票、吉他产品包装箱照片、吉他经销协议、交易发票。
4、产品编号对应图。
5、MUSIC CHINA2016总结报告、被申请人官网对2016 MUSIC CHINA中国(上海)国际乐器展的报道。
6、雅登中国官网。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相同,故我局不再重复刻录撤三光盘证据交换申请人。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放大器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电涌保护器、放大器、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部分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为对“马丁”、“MARTIN”吉他、尤克里里等乐器及配件的广告宣传、商业使用、新闻报道及检索文章。被申请人强调其中配件产品包括吉他拾音器,但拾音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0908类似群组音像设备商品,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涌保护器、放大器、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且与放大器商品在功能用途、工作原理等方面存在区别,非放大器的下位概念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电涌保护器、放大器、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部分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涌保护器、放大器、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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