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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74822号“前进 ADV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63911号
2021-03-09 00:00:00.0
申请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74822号“前进 ADV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0873号“前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96291号“Advance Auto Par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64678号“ADV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660819号“先进 ADV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660820号“ADV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984428号“励进 ADV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130651号“ADV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134206号“ACURA ADV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上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得荣誉、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0年2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泵、加油站发油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离心泵、真空泵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冷却器、马达和引擎机油滤清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机油滤清器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油泵、汽车发动机用机油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真空泵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缩机(机器)、液压增压器(机器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挤压胶粘剂用压缩气枪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气动传送装置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水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汽车发动机活塞、发动机气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认读文字均为“前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均含显著英文“ADVANCE”;申请商标显著英文“ADVANCE”与引证商标八中英文“ADVANCE”字母构成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润滑油泵;加油站发油泵;汽车油泵;汽车发动机用机油泵;汽车发动机用汽油泵;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液压泵;泵(机器);压缩机(机器);液压增压器(机器部件);马达和引擎冷却器;马达和引擎机油滤清器;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水管;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盖;马达和引擎用冷却散热器;发动机冷却散热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陆地车辆用转矩变换器;液压扭矩变换器(非陆地车辆用机器元件);机器用制动器;块式制动器(非陆地车辆用机器部件);锥形制动器(机器部件);盘式制动器(机器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非陆地车辆用转矩变换器;液压扭矩变换器(非陆地车辆用机器元件);机器用制动器;块式制动器(非陆地车辆用机器部件);锥形制动器(机器部件);盘式制动器(机器部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陆地车辆用转矩变换器;液压扭矩变换器(非陆地车辆用机器元件);机器用制动器;块式制动器(非陆地车辆用机器部件);锥形制动器(机器部件);盘式制动器(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74822号“前进 ADV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0873号“前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96291号“Advance Auto Par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64678号“ADV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660819号“先进 ADV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660820号“ADV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984428号“励进 ADV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130651号“ADV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134206号“ACURA ADV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上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得荣誉、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0年2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泵、加油站发油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离心泵、真空泵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冷却器、马达和引擎机油滤清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机油滤清器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油泵、汽车发动机用机油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真空泵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缩机(机器)、液压增压器(机器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挤压胶粘剂用压缩气枪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气动传送装置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水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汽车发动机活塞、发动机气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认读文字均为“前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均含显著英文“ADVANCE”;申请商标显著英文“ADVANCE”与引证商标八中英文“ADVANCE”字母构成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润滑油泵;加油站发油泵;汽车油泵;汽车发动机用机油泵;汽车发动机用汽油泵;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液压泵;泵(机器);压缩机(机器);液压增压器(机器部件);马达和引擎冷却器;马达和引擎机油滤清器;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水管;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盖;马达和引擎用冷却散热器;发动机冷却散热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陆地车辆用转矩变换器;液压扭矩变换器(非陆地车辆用机器元件);机器用制动器;块式制动器(非陆地车辆用机器部件);锥形制动器(机器部件);盘式制动器(机器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非陆地车辆用转矩变换器;液压扭矩变换器(非陆地车辆用机器元件);机器用制动器;块式制动器(非陆地车辆用机器部件);锥形制动器(机器部件);盘式制动器(机器部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陆地车辆用转矩变换器;液压扭矩变换器(非陆地车辆用机器元件);机器用制动器;块式制动器(非陆地车辆用机器部件);锥形制动器(机器部件);盘式制动器(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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