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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641335号“酱王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55503号
2023-05-11 00:00:00.0
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姬长城
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姬长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第61641335号“酱王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酱王临”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20942号、第11396861号“临水”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米酒;清酒”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引证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641335号“酱王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姬长城
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姬长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第61641335号“酱王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酱王临”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20942号、第11396861号“临水”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米酒;清酒”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引证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641335号“酱王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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