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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45911号“祖玛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03354号
2020-07-30 00:00:00.0
申请人:周马龙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45911号“祖玛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化妆品领域极具知名度的在先“祖玛珑”商标享有的商誉的延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23823号“祖玛珑ZUMA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053838号“祖玛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是其所有人对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祖玛珑”系列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对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及流程状态、无效宣告申请书及异议申请书、判决书、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及知名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45911号“祖玛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化妆品领域极具知名度的在先“祖玛珑”商标享有的商誉的延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23823号“祖玛珑ZUMA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053838号“祖玛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是其所有人对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祖玛珑”系列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对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及流程状态、无效宣告申请书及异议申请书、判决书、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及知名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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