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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853586号“易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28059号
2022-10-12 00:00:00.0
异议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赖珍珍
异议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赖珍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3853586号“易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易麦”指定使用于第29类“腌制蔬菜;食用油;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92568号“一麦”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蛋;咸蛋;皮蛋(松花蛋)”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一般消费者能够区分二者,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853586号“易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赖珍珍
异议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赖珍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3853586号“易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易麦”指定使用于第29类“腌制蔬菜;食用油;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92568号“一麦”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蛋;咸蛋;皮蛋(松花蛋)”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一般消费者能够区分二者,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853586号“易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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