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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35215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95511号
2022-03-17 00:00:00.0
申请人:黑龙江省荣军优粮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邦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521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图案是由阿拉伯数字9,大写拼音H,上面缀三颗麦粒的麦穗,高空俯瞰的农田四个元素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30775188号“川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邦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521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图案是由阿拉伯数字9,大写拼音H,上面缀三颗麦粒的麦穗,高空俯瞰的农田四个元素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30775188号“川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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