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7004151号“索菲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26633号
2023-11-16 00:00:00.0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邓晓明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邓晓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7004151号“索菲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索菲莱”指定使用在第2类“染料;木材防腐剂;印刷油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773742号“SUOFEIYA”、第9214545号“SUOFEIYA”,在先申请的第60894929号“索菲亚”等商标核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陶瓷制造用油漆;釉料(漆、亮面漆)”等。虽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并存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异议人“索菲亚”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上述主张不成立。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字号权,因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索菲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会使相关消费者将之与异议人字号相联系,进而损害异议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权。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004151号“索菲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邓晓明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邓晓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7004151号“索菲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索菲莱”指定使用在第2类“染料;木材防腐剂;印刷油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773742号“SUOFEIYA”、第9214545号“SUOFEIYA”,在先申请的第60894929号“索菲亚”等商标核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陶瓷制造用油漆;釉料(漆、亮面漆)”等。虽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并存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异议人“索菲亚”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上述主张不成立。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字号权,因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索菲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会使相关消费者将之与异议人字号相联系,进而损害异议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权。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004151号“索菲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