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5209079号“欢朋湃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865号
2025-03-11 00:00:00.0
异议人:希尔顿全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泉州市欢朋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异议人希尔顿全球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泉州市欢朋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09079号“欢朋湃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欢朋湃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6411号“HAMPTON INN及图”商标、第9022201号“STAY CONNECTED@HAMPTON”商标,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16234A号“HAMPTON BY HILTON”商标、第963239A号“HAMPTON BY HILT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42类“快餐馆;咖啡馆”、第43类“饭店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75977号“欢朋”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临时住宿处出租;预订临时住所;饭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场所、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都包含汉字“欢朋”,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9079号“欢朋湃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泉州市欢朋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异议人希尔顿全球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泉州市欢朋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09079号“欢朋湃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欢朋湃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6411号“HAMPTON INN及图”商标、第9022201号“STAY CONNECTED@HAMPTON”商标,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16234A号“HAMPTON BY HILTON”商标、第963239A号“HAMPTON BY HILT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42类“快餐馆;咖啡馆”、第43类“饭店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75977号“欢朋”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临时住宿处出租;预订临时住所;饭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场所、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都包含汉字“欢朋”,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9079号“欢朋湃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