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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04547号“驼皇冠”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80866号
2021-06-24 00:00:00.0
异议人:大冶众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必胜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冶众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必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3804547号“驼皇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驼皇冠”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牛奶;酸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54312号“驼皇”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蛋”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804547号“驼皇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必胜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冶众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必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3804547号“驼皇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驼皇冠”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牛奶;酸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54312号“驼皇”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蛋”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804547号“驼皇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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