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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625201号“SDDLUM”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57号
2025-02-14 00:00:00.0
异议人: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庆途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庆途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625201号“SDDLU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SDDLUM”,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养宠物窝;家具;木或塑料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98611号“BLUM”、在先注册的第13327410号、第44650174号“BLUM及图”、第8280283号“百隆 BLUM及图”、第8319055号“百隆”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家具;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BLUM”、“百隆”等商标给予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25201号“SDDLU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庆途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庆途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625201号“SDDLU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SDDLUM”,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养宠物窝;家具;木或塑料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98611号“BLUM”、在先注册的第13327410号、第44650174号“BLUM及图”、第8280283号“百隆 BLUM及图”、第8319055号“百隆”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家具;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BLUM”、“百隆”等商标给予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25201号“SDDLU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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