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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479614号“艺琪艺琪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7874号
2025-05-07 00:00:00.0
异议人:微笑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艺享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微笑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艺享株式会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1479614号“艺琪艺琪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艺琪艺琪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手机壳;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497434号“图形”、第23130354号“S及图”、在先申请的第67396397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扬声器;耳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虽可证明异议人对“原始笑脸图”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作品的设计思路及整体表现形式等均存在一定差异,两者未构成实质性相近,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79614号“艺琪艺琪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艺享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微笑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艺享株式会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1479614号“艺琪艺琪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艺琪艺琪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手机壳;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497434号“图形”、第23130354号“S及图”、在先申请的第67396397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扬声器;耳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虽可证明异议人对“原始笑脸图”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作品的设计思路及整体表现形式等均存在一定差异,两者未构成实质性相近,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79614号“艺琪艺琪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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