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1508396号“戴斯常青藤”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31126号
2021-10-21 00:00:00.0
异议人:戴丝环球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建始县业州镇派蒙裤业
异议人戴丝环球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建始县业州镇派蒙裤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1508396号“戴斯常青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戴斯常青藤”指定使用于第42类“建筑学服务;建筑制图”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23021号“戴斯”、第6622523号“戴斯酒店”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渡假式);饭店”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且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申请注册的第4823020号、第4823021号“戴斯”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508396号“戴斯常青藤”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建始县业州镇派蒙裤业
异议人戴丝环球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建始县业州镇派蒙裤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1508396号“戴斯常青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戴斯常青藤”指定使用于第42类“建筑学服务;建筑制图”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23021号“戴斯”、第6622523号“戴斯酒店”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渡假式);饭店”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且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申请注册的第4823020号、第4823021号“戴斯”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508396号“戴斯常青藤”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